江苏华伦化工有限公司

保定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伦化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知民初157号
原告:保定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宗兴华,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南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定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伦化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保定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定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祁峰
审判员冯志国
审判员*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