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4675号
原告:***,男,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江苏万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江海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梅超华。
原告***诉被告江苏万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李宏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莫亚敏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