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82海安万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万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孙庄街道陈港村9组。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泉,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万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胡集街道江海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梅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善,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安万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安市人民法院(2020)苏062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安万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 钱 锋
审判员 杜太光
审判员 郭相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