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1447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168号凤凰汇1号楼一至三楼。
负责人:顾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黄海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费建明,董事长。
被告:江苏万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江海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梅超华,董事长。
被告:费建明,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海安县。
被告:蔡智燕,女,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海安县。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费建明、蔡智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自愿申请对被告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费建明、蔡智燕的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撤回对被告南通海林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费建明、蔡智燕的起诉。
审判员 高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