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9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军星猎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兰山区金雀山路16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军星猎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9民初6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军星猎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00元。并依此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所欠货款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临沂军星猎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600元(原告应自收到被告货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履行交货义务)。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被告临沂军星猎豹机械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网络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传统查询(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109执17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