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9民初2749号 原告:河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某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河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