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包头市艾普托康复医院;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内02执异587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青年路7#金晨商住楼1-204。 申请执行人: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技城新区园艺街20号1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锡华世纪花园百合苑1栋A1号。 被执行人:包头市艾普托康复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35号地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包头市艾普托康复医院、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栾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栾某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愿撤回对(2025)内02执恢22号执行案件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栾某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