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牛区祥宇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873号 原告:金牛区祥宇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国际商贸城板材交易中心4-055、056、057号。 经营者:***,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宝珠寺村6社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告:白某,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金牛区祥宇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金牛区祥宇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牛区祥宇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