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92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1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科学技术馆,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路2号省科技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该馆馆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新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1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科学技术馆的银行存款8670020.73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