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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天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03民初66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申请将多缴纳的诉讼费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缴纳1181元,实际减半应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某甲公司1156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