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03民初66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申请将多缴纳的诉讼费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缴纳1181元,实际减半应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某甲公司1156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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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