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3民初3180号
原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085595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佛手湾村288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1********。
原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