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3民初3179号 原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085595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晟峪村1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9********。 原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