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1103民初3985号
原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085595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山东华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岚山国际大厦1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4932610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0980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商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4日立案。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复费用3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生活区11栋宿舍口楼顶防水维修项目。在质保期内,被告承揽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11栋宿舍楼均出现大面积漏水问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本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号:D51807A22007001)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商实业有限公司均予以确认;
二、对于案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被告山东华商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334336.62元对原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赔偿;
三、前述赔偿款项,原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商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确认以如下方式支付:
1.自案涉《施工合同》(合同号:D51807A22007001)中扣除质保金33509.57元,自双方签订的R01W32104086W6BC中扣除2089.46元,自18W86E05N01合同扣除2000元,共计37599.03元;
2.被告山东华商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诉原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4)鲁1103民初3305号】项下15个合同的全部应收款项共计140522.57元【合同号:D51704W86001001、D51806W85003001、ZW611201908011、ZW611201904047、D51908A24003、D51907A24002、D51907A24001、D52001A24009、Z20090751、HO21120026、Z19070346-06、Z19080118-01(变更)、Z20060517、D12012W860BV、R01W82105036W6BC(02)】;
3.剩余部分共计156215.02元,其中83392.72元从被告山东华商实业有限公司自第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处应收款中扣除【具体合同号为:D51711W36001001、R02W42104018W6BC、R02W42104080W6BC、ZW611201802033(变)、XA410001、GW645141-01以及期初开账余额2804.7元】,不足部分72822.3元,自被告山东华商实业有限公司诉第三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4)鲁1103民初3306号】项下合同款中扣除【Z19070346-01、ZW611201604006、Z19080117-02、Z19070346-04/变1、Z19080909、D51803Y61001001(变1)、D51810Y13001001】;
四、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山东华商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商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
六、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盖章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