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103民特252号
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四合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日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日照某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日照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9月11日经本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日照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山东某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43794.37元(该款项包括:1.《ESP制造部2021年SBS防水营缮项目合同》合同号R01W82107039W6BC(02)工程款10088.57元、2.《日照某有限公司棒材技改项目厂房建筑物修缮承揽合同》合同号20Y30CT0006工程款23020.92元、3.《日照某有限公司型材制造部新建售餐点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号Z20060100工程款10684.88元),山东某有限公司收款账户账号:XXX开户名称:山东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某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二、山东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日照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经本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