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103民初1253号 原告(被告):***,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日照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与日照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控股公司)互为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某,某某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控股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5975.17元;2.诉讼费用由某某控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与某某控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对部分裁决事项不服。2014年10月11日,***、某某控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11月给***缴纳社保。2023年8月10日,某某控股公司将***由稽核岗位强制调岗到某某销售公司客户经理岗位。2023年8月16日,***被迫解除与某某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认为仲裁裁决书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认定有误,提起诉讼。 某某控股公司辩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的诉讼请求。 某某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控股公司不向***支付经济补偿97807.95元;2.判令某某控股公司不向***支付2023年8月份工资200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劳动争议一案,业经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某控股公司不存在违法情形,不服该裁决,特提起诉讼。 ***辩称,某某控股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1日,***入职日照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某某公司自2014年11月始为***缴纳社会保险;此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2019年8月1日,某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某某控股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调岗前***在集团稽核从事管理师岗位。2023年8月10日,某某控股公司单方调岗***至ESP销售公司/某某销售公司从事客户经理岗位,并降低了***的工资待遇。***对公司的调岗降薪提出异议但未果。2023年8月16日,***以某某控股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强制调岗降薪等为由,通知某某控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后,***提起仲裁申请。2023年11月3日,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日劳人仲案字[2023]第7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8月16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97807.95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工资2000元;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某某控股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致本案纠纷。 另查明,某某控股公司实行工资次月发放制度,每月发放的工资实际系上月的劳动报酬。***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及个人缴费明细、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及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明细、职工公积金情况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明细等证据,某某控股公司提供工资明细,***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8390.34元,月平均实发工资为7117.03元。***2023年8月在某某控股公司出勤8天,某某控股公司已支付8月工资738元。1996年至2014年10月以前,***在黑龙江省工作,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已休带薪年休假5天,2023年已休带薪年休假11天。 本院认为: 一、关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劳人仲案字[2023]第7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8月16日解除。庭审中,***、某某控股公司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某某控股公司应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关于某某控股公司是否应向***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某某控股公司与某某公司是关联公司,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某某公司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即某某控股公司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向***支付经济补偿。某某控股公司单方对***进行了调岗降薪,且未就调岗降薪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说明并举证。综上,***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在某某公司、某某控股公司工作的年限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23年8月16日,某某控股公司应向***支付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75513.06元(8390.34元/月×9个月)。 三、关于某某控股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20年,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2022年已休带薪年休假5天,未休带薪年休假为10天;2023年离职前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9天[(228÷365)×15天],已休满。某某控股公司应向***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544.40元(7117.03元/月÷21.75天×10天×200%)。 四、关于某某控股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照实发工资标准及出勤等情况,***2023年8月的工资应为2617.76元(7117.03元/月÷21.75天×8天),某某控股公司已支付工资738元,还应再支付1879.7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日照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8月16日解除; 二、日照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75513.06元; 三、日照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544.40元; 四、日照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3年8月份工资差额1879.76元; 五、日照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日照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10元,由日照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