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夫德珂斯股份公司与北京广玉发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886号 原告:阿尔夫德珂斯股份公司,住所地瑞典王国***邮编22164邮政信箱506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集团专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天桥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广玉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高场村2号22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阿尔夫德珂斯股份公司因与被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广玉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尔夫德珂斯股份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广玉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尔夫德珂斯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尔夫德珂斯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广玉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阿尔夫德珂斯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