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902民初9018号之一
原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天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金霸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蓝田经济开发区小港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霸龙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0元,由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