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民初2983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沛县达康农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南外环蔡庄新村康达农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天桥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沛县达康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