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沛县达康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民初2983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沛县达康农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南外环蔡庄新村康达农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天桥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沛县达康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