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某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发电机组租赁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91民初5459号 原告:广西某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统一(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发电机组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某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发电机组租赁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广西某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广西某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某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广西某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