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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61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1年在《CMMI服务手册》宣传册中采用了***China公司拥有著作权的Stockbyte品牌图片1张(图片编号:71086359,内容:地球)。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就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原告曾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对侵权事实多番推诿,不愿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10000元。 被告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予以驳回。1、原告并没有提供涉案图片的原始底片,也没有提供数码原始文件,不能证明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无权向我方主张权利。2、涉案图片是由第三人广州华飞印刷厂选定和印刷,我方并不知情,故我方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即使有侵权,也只是广州华飞印刷厂侵权。3、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因该涉案图片遭受了损失。4、我方虽然使用了涉案图片,但是我方并未因此获利。5、原告的律师费不能由我方支付。(1)原告并没有提供律师费发票;(2)法律法规也只是规定律师费可以而不是应当由侵权人承担;(3)原告曾因同一事件起诉过我方,这些侵权完全可以在同一诉讼中解决,原告却刻意分成四个案件来处理,增大律师费的支出,由此而增大的诉讼成本和损失,完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6、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将图片上传网上供公众无偿阅览,并没有加以必要的“有偿使用”警语,对公众造成可以无偿使用的假象,把公众诱入陷进,而公众一旦使用,原告即以侵权为由予以索赔。因此,原告的上述行为属于“钓鱼”的陷阱,属于恶意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美国公司***,***高级副总裁和总顾问***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图像展示在该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确认原告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确认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或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权行为);确认授权书附件A中列有Stockbyte等品牌。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 原告提交的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2012)粤广海珠第21748号公证书证明,2012年9月28日,原告的代理人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访问http://www.gettyimages.cn/网站;该网站登载有Stockbyte品牌、编号为71086359,标题为“GlobewithUSBcable”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一张,该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该网页下方载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公司授权发布”,网页“版权申明”的内容有“***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等内容。 被告于2000年9月4日经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审核员、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审核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审核员培训;企业管理服务。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一本赛宝认证中心《CMMI服务手册》,在该手册内夹有赛宝认证中心《ISMS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服务手册》,该手册第5页“渗透测试”中,登载了三张图片,经比对,其中一张图片与上述编号为71086359,标题为“GlobewithUSBcable”的Stockbyte品牌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相同。手册封底载明:赛宝认证中心(总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略)。原告当庭确认本案主张《ISMS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服务手册》中使用的涉案图片侵犯其著作财产权。 本院另查明,在2007年期间,原告曾与案外数家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Stockbyte等品牌图片,单价每幅在1万元以上。为进行与本案性质相同的系列诉讼,原告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代理诉讼,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为律师费5000元,但并未提交票据。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确认授权书》、公证书、《图片使用许可合同》、《CMMI服务手册》、《ISMS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服务手册》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的“Stockbyte”品牌“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包括了涉案图片,该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网页下方标注了相应的版权申明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出具的《确认授权书》,履行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对此证据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文件,原告作为***,***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涉案图片,被告的使用没有合法依据,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被告提出的涉案手册除文字内容外,其余内容均由广州华飞印刷厂提供、设计、印刷的问题,本院认为,即使被告将涉案手册除文字内容外的内容交由第三方负责,但也只是被告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有关责任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原告,被告依法仍应对外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被告有关其没有侵犯原告著作财产权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鉴于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所显示的图片品牌、用途与被告的使用性质并不具有可比性,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而被告的违法所得亦难以确定,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至于原告支出律师费的赔偿问题,考虑本案属系列案之一,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等因素,本院酌情予以确定,由被告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第(七)项、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