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鑫兴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以东、创业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兴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55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5587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