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7101民初784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被告:昆明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昆明某甲公司、昆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提起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