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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昆明某甲公司、昆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7101民初784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被告:昆明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昆明某甲公司、昆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提起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