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地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地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4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住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5楼。
组织机构代码:01511345-4。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昆明地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昆明市官渡区永安路41号。
组织机构代码:05949275-9。
法定代表人:马天文。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昆明地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云0114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地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406亩折算为7604.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明地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执10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