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154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8号田厦国际中心A座2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9471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A座2201-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662XR。
法定代表人:漆能杜。
被告: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丰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13568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迎宾路39号红树林大厦西塔楼15-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77748862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允诉被告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652.3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305.37元,本院退还其653元)
审判员席小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