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02民催30号
申请人: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峰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销售员。
申请人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8796271(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30日,出票人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收款人为河北益生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管理部,金额为50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