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亚民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京商初字第276号 原告镇江亚民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长岗村许后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越河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长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亚民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亚民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75元,由原告镇江亚民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