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金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854号 申请人: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3479077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镇江金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门大街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74663924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金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金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