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桂东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莱德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广投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190号 原告:广西莱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19层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0275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广投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一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P02P3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广西贺州市桂东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生态产业园正润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73517781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睿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T35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4821269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漖南路123号三层301-A6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25806G。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贺州优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江北东路39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2061719940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华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6号莲塘投资大厦 -2- 223、22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80355B。 法定代表人:何荔萍。 原告广西莱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德公司)与被告广西广投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公司)、第三人广西贺州市桂东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子公司)、上海睿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硬材料有限公司、贺州优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贝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莱德公司诉称,原告莱德公司与被告广投公司均系第三人桂东电子公司股东,原告持股比例为4.83%,被告持股比例为78.17%。第三人桂东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被告提名委派,桂东电子公司由被告委派的团队经营管理。 原告自成为第三人桂东电子公司股东后,一直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被告近期发函告知原告,2021年桂东电子公司可能资不抵债,面临清算。原告认为被告损害了原告作为桂东电子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桂东电子公司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桂东电子公司每年经营巨额亏损、负债率高达95.07%的情况下,仍提出对外融资6亿元用于投资在外省项目等费用支出;第二,在桂东电子公司2020年综合融资成本8%以上、销售盈利率已无法覆盖融资成本情况下,仍提出对外巨额借款投入项目;第三,在桂东电子公司资金严重短缺情问下,有巨额应收账款不予催收,尤其是与被告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存在巨额应收款项不予催收;第四,原告为避免国有资产和广大股东利益严重受损,维护桂东电子公司合法权益,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监督,但被告的相关人员以涉秘为由拒绝原告查阅以进一步了解桂东电子公司经营详情。因被告的阻挠,原告无法取得相关财务资料及合同文件,无法测算被告给桂东电子公司及作为桂东电子公司股东的原告造成的具体的经济损失。故在此暂时按人民币10万元计算,待进行司法鉴定后,按司法鉴定认定结果调整索赔金额,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投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暂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广投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相关规定和适用,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原则上应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 -3- 础。广投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注册地址为南宁市江南区***一路6-5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原告莱德公司与被告广投公司均为第三人桂东电子公司股东,双方因股东利益涉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原、被告所持股的公司即第三人桂东电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桂东电子公司工商登记虽为“贺州生态产业园正润大道2号”,该址属桂东电子公司拟建设搬迁新址,目前尚未完成新址建设及搬迁,桂东电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仍在其旧址即贺州市八步区江北东路,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本院不是桂东电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广投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既不是桂东公司的住所地,也不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被告广投公司主张本案移送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西广投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