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民初1396号
原告:广西莱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19层14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广投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一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广西贺州市桂东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正润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睿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T3564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漖南路123号三层301-A68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贺州优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江北东路39号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华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国威路6号莲塘投资大厦223、225号。
法定代表人:何荔萍。
原告广西莱德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广投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西贺州市桂东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睿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硬材料有限公司、贺州优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贝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莱德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西莱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