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桂东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莱德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102民初1635号 原告:广西莱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天利·东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江北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广投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一路**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睿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漖南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贺州优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江北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江北东路**(****)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华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6。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投资大厦**房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何荔萍。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佛城区。 原告广西莱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德公司)与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子)、第三人广西广投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新材料集团)、上海睿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赋公司)、广州***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公司)、贺州优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诚公司)、深圳华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贝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桂东电子及第三人广投新材料集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睿赋公司、德胜公司、优诚公司、华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桂东电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桂东电子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决议无效。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桂东电子成立于2002年3月12日,注册资本14500万元。原告和第三人系被告桂东电子的股东。 被告桂东电子于2021年3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桂东电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为:一、关于质押新疆广投桂东电子股权向广投新材料集团申请借款不超过12,412万元的议案;二、关于质押资产通过广投新材料集团向广投集团申请借款不超过12,412万元的议案。被告桂东电子于2021年3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桂东电子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为:一、关于桂东电子2021年融资担保计划;二、关于桂东电子授权事项的议案。 针对上述两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原告均明确书面表示不同意议案,但被告不顾原告提出的意见,形成股东会决议。原告认为,被告公司2021年第二次、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股东权益,股东会决议无效。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桂东电子辩称,1.案涉桂东电子两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具有合法性,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桂东电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事项共两项,分别是《关于质押新疆广投桂东电子股权向广投新材料集团申请借款不超过12,412万元的议案》和《关于质押资产通过广投新材料集团向广投集团申请借款不超过12,412万元的议案》。上述两项议案所涉及的借款用途是用于桂东电子化成生产线迁建技改项目,该项目总需求预算16,612万元,现项目主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但项目按时建成投产仍需融资12,412万元。经沟通,桂东电子向广投新材料集团申请借款12,412万元,并以持有的新疆广投桂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广投桂东电子)100%股权或其他方式作为质押担保;而广投新材料集团是通过向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申请借款的方式进行拨付,广投新材料集团向广投集团申请借款12.412万元时,广投新材料集团以其持有的桂东电子78.173%股权及广投集团认可的桂东电子厂房、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质押担保。 桂东电子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事项共两项,分别是《关于桂东电子2021年融资担保计划的议案》和《关于桂东电子授权事项的议案》。上述第一项议案的融资是根据桂东电子2021年生产经营及项目投资需要,桂东电子拟向广投集团或广投集团指定的平台公司申请2021年度内为桂东电子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不超过66,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桂东电子以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提供反担保。第二项议案是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为建立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自上而下开展的分类授权管理工作,授权主体是桂东电子股东会,被授权主体是桂东电子董事会,授权涉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投资规划管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和法律事务管理等方面事务;2.案涉桂东电子两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表决是桂东电子7名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3.案涉两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全体股东超过半数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决议通过合法有效;4.原告不同意股东会议案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第三人广投新材料集团述称,1.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案涉的两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第三人广投新材料集团持有桂东电子78.173%的股权,对案涉两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事项均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所作出的表决意见是广投新材料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3.全部议案均获得股东超过半数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决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约定;4.原告持有桂东电子4.828%的股权,虽原告书面表示不同意议案,但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决议的作出,原告主张股东会决议应认定为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睿赋公司、德胜公司、优诚公司、华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只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因此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对证据的证明内容应结合全案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桂东电子成立于2002年3月12日,注册资本14500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为广投新材料集团(出资比例78.1736%)、莱德公司(出资比例4.8276%)、华贝公司(出资比例4.7408%)、***(出资比例4.0856%)、睿赋公司(出资比例4.0345%)、优诚公司(出资比例2.7586%)、德胜公司(出资比例1.3793%)。 2021年2月24日,桂东电子发出《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股东会时间为2021年3月1日15:00;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采用书面表决;会议出席对象:1.截至2021年3月1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一)关于质押新疆广投桂东电子股权向广投新材料集团申请借款不超过12,412万元的议案;(二)关于质押资产通过广投新材料集团向广投集团申请借款不超过12,412万元的议案;注意事项:(一)会议议案、决议(草案)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各参会人员邮箱;……。同日,桂东电子通过电子邮件将上述通知发送给各股东。 关于质押新疆广投桂东电子股权向广投新材料集团申请借款不超过12,412万元的议案的主要内容为:为保障项目按时建成投产,公司拟以持有的新疆广投桂东电子100%股权或其他方式作为质押担保向广投新材料集团申请借款12,412万元借款,借款期限1年。 关于质押资产通过广投新材料集团向广投集团申请借款不超过12,412万元的议案的主要内容为:经沟通,此次提款流程为公司向广投新材料集团申请借款,广投新材料集团向广投集团申请借款,按照《内部借款管理办法》,借款单位需将合法有效的资产抵质押给贷款单位,即此次借款公司须落实担保物。为尽快筹集资金,保障项目按时建成投产,公司拟通过广投新材料集团向广投集团申请借款拨付,借款期限1年,桂东电子以广投集团认可的厂房、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质押担保。 2021年3月1日,各股东作出书面表决单。其中:广投新材料集团表决同意第(一)议案,第(二)议案因其系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莱德公司表决反对第(一)议案和第(二)议案,并附反对原因。其他股东即睿赋公司、德胜公司、优诚公司、华贝公司、***均表决同意第(一)议案和第(二)议案。 同日,桂东电子作出《桂东电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并形成表决结果,载明:以“95.172%股权赞成、4.828%股权反对、0%股权弃权”,同意桂东电子以持有的新疆广投桂东电子100%股权或其他方式作为质押担保向广投新材料集团申请借款12,412万元借款,借款期限1年,用于化成生产线迁建技改项目建设;以“77.88%股权赞成、22.12%股权反对、0%股权弃权”,关联股东广投新材料集团回避表决,同意桂东电子通过广投新材料集团向广投集团申请借款拨付,借款期限1年,桂东电子以广投集团认可的厂房、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质押担保。后附股东签章页,各股东均签字或**。 2021年3月12日,桂东电子发出《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股东会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15:00;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采用书面表决;会议出席对象:1.截至2021年3月16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一)关于桂东电子2021年融资担保计划的议案;(二)关于桂东电子授权事项的议案;注意事项:(一)会议议案、决议(草案)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各参会人员邮箱;……。同日,桂东电子通过电子邮件将上述通知发送给各股东。 其中,关于桂东电子授权事项的议案授权主体为桂东电子股东会,被授权主体为桂东电子董事会,在授权放权清单中,第51项规定了关于对外签订的合同审核:公司须报广投新材料集团决策类事项,由广投新材料集团审批同意该事项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由公司负责审核,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公司监督管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范本,对不采用范本或对范本核心条款作出修改的,相应的合同主办部门需作出合理说明,企业法务部门要进行审查;第55项规定了关于监事会议案审查权:公司的监事会议案应提交广投新材料集团进行审议,授权公司对其下属企业的监事会议案自行审议。需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自行决策的议案处理情况报广投新材料集团备案。 2021年3月16日,各股东作出书面表决单。其中莱德公司表决反对第(一)议案和第(二)议案,并附反对原因。其他股东即广投新材料集团、睿赋公司、德胜公司、优诚公司、华贝公司、***均表决同意第(一)议案和第(二)议案。 同日,桂东电子作出《桂东电子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形成表决结果,载明:以“95.172%股权赞成、4.828%股权反对、0%股权弃权”,同意桂东电子2021年融资担保计划。(一)同意桂东电子2021年向有关金融机构、广投新材料集团申请不超过102,412万元借款,其中外部借款不超过66,000万元、内部借款不超过36,412万元,以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房产、土地股权等资产提供抵押……。(二)同意桂东电子以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提供反担保,向广投集团或者广投集团指定的平台公司申请2021年度内为桂东电子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不超过66,000万元的融资担保。以“95.172%股权赞成、4.828%股权反对、0%股权弃权”,同意桂东电子董事会授权,并签订授权书。授权内容涉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投资规划管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和法律事务管理等方面事务。后附股东签章页,各股东均签字或**。 ***公司函至桂东电子,要求复制股东会会议决议相关资料。2021年3月23日,桂东电子复函莱德公司,载明因莱德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尚未了结,应待案件结束后依判决办理。 另查明,桂东电子《章程》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上述重大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股东超过半数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低于上述标准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十四)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报股东会审议批准:……;13.为公司融资而抵押资产,抵押资产总金额超过5000万元;……上述重大交易事项须经全体股东超过半数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原告认为上述案涉两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前三项议案的内容存在高利转贷,第四项议案授权放权清单的51项、第55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因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本案中,案涉第二、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各方对此均无异议,因此本院对上述事实亦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第二、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关于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的两项议案以及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的关于桂东电子2021年融资担保计划的议案,内容主要系以提供股权、厂房、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向广投新材料集团申请借款,以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提供反担保,向广投集团或者广投集团指定的平台公司申请2021年度内为桂东电子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不超过66,0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上述决议内容系基于公司化成生产线迁建技改项目的需求以及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而做出的决议,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桂东电子授权事项的议案,被授权主体为桂东电子董事会,授权内容涉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投资规划管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审计和法律事务管理等方面,该议案系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减少层层行政审核的程序而实施的授权管理,其51项以及55项均系将行政审核的职能授权给桂东电子董事会,但并未涉及合同的实质审查以及改变监事会职权的内容,该议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在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案涉第二、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原告关于案涉第二、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诉称的关于案涉《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系案涉临时股东会决议作出后桂东电子在实际经营运行中履行股东会决议而签订的相关合同,其合同内容、性质及效力具体如何不属于本案案涉两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股东会决议的履行问题亦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内,如原告认为被告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公司章程主张其相关权利,亦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莱德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莱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 城 审 判 员  曾 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妍 书 记 员  凌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