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65江苏中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4565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八圩村中丹陆西侧1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149028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女,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江苏中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中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10元,减半收取计72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中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