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20528号
原告:昆山科朗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PD9H7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颂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镇虹桥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14902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科朗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经审查,原告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