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1491号
原告: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兴业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上海福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片区新城路2号24幢N154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福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