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2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61852307Y,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80803291,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兴业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与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5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霖
审判员 ***
审判员 宗 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