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218号之一 原告: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 被申请人: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79.50元,保全费4900元,合计1117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