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舜德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辖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80803291,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旺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舜德电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52471433W,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下庄工业园区。 投资人:***。 上诉人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舜德电器厂(以下简称舜德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3)苏0205民初12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即舜德厂住所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舜德厂住所地位于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永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永佳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确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交货地点为永佳公司住所地,故案涉合同履行地应为永佳公司住所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从合同履行地角度还是被告住所地角度,一审法院对本案均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舜德厂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案涉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接收货币一方舜德厂住所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永佳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