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立气体(上海)有限公司

和立气体(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4693号

申请执行人和立气体(上海)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55515517570,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磊路**。

法定代表人:梁永强。

被执行人: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内/div>

法定代表人:叶双喜。

本院在执行和立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武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