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8733号
申请人: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3129弄7号392-9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远洋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远洋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远洋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9,49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远洋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9,49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