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15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3129弄7号392-9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练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发工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练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15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练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