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1503号之一
原告: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3129弄7号392-9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练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发工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练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522元,合计2,547元,由原告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