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练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1503号之一 原告: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3129弄7号392-9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练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发工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练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522元,合计2,547元,由原告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