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7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3129弄7号392-9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唐山兴宇众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锦绣观邸1-1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兴宇众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兴宇众诚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沪誉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沪0117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