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粤0112民初4399号
原告: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新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向被告吴某某支付130000元以了结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上述款项于2025年4月3日前支付至被告吴某某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名:吴某某
开户行:xxxxxxxxxxxxxx
账号:xxxx********
若原告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向被告吴某某支付130000元,则变更为原告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按穗埔劳人仲案(2024)4341号仲裁裁决书支持的181134.61元的标准向被告吴某某进行支付,且被告吴某某有权直接就未付款项向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义务履行完毕之后,双方之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