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951号
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富兴街****8、9、10、11、12、13、1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09679203。
法定代表人:顾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黔,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中心街**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6921229M。
法定代表人:王亚伟。
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环投花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一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诗琪
书记员孙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