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

某某;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02民初392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肇东市宣化乡新华村张家围子屯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