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8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粤(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柴油机厂)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5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柴油机厂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租赁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月的租金标准变更为912.05元,租赁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7日每月的租金标准变更为974.95元。2.判令***按诉请一的标准补交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7日的租金,共26795元。3.由***承担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后,上诉人柴油机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判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予以审理。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曾是上诉人的职工,双方于2010年4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为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冲口路陇西12街9号603房。***离职后,于2016年4月8日向上诉人签署了《保证书》“申请续租至2016年12月31日,保证续期期满后5天内办理退房手续,否则该房屋由公司自行处置”。但是在搬离期满后***仍不退房,上诉人多次催促,***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上诉人委托律师催促,***仍拒绝。2019年10月,上诉人起诉***到荔湾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上诉人的职工宿舍要求***搬离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占用费。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03民初850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之间在2017年1月1日终止了租赁合同关系,2017年1月1日以后的占用费进行了判决。上诉人对此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2017年1月1日起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以(2020)粤01民终5023号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基于上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认为该房屋租赁关系对上诉人显失公平,于2020年4月24日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该显失公平的租金计算标准予以变更为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期租金,以恢复该租赁法律关系的公平,并要求***按照变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相应租金金额。上诉人认为:虽然我方第一次与本次起诉的事实基础是同一事实,但两次诉讼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诉讼请求内容也不同。上诉人前一次起诉,法院只是确认双方存在租赁关系,而不是事实占用关系,判决并没有对双方租金关系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确认。上诉人认为***在离职后,仍然以职工身份继续以市场租金九分之一的租金承租上诉人的职工宿舍,该租赁关系应当属于显失公平,因此上诉人本次起诉要求变更显失公平的租金合同高标准,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补交租金,与第一次起诉根本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柴油机厂与***之间就涉案房屋使用对价的问题,已在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8502号案中进行了处理,本院以(2020)粤01民终502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该案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柴油机厂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认前诉的裁判结果。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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