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2222号之一 原告 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190451637K)。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公司员工。 被告 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74743919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滨海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事由 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