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72民初736号 原告:安徽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A1区1幢、2幢1-11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7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运公司)与被告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柴油机厂)船用主机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 安徽海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柴油机厂向安徽海运公司支付人民币786629.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6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广州柴油机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8日0100时,安徽海运公司所有的船舶“鑫联9”轮执行2212航次空载前往山东东营港装货途中,该主机突发故障,导致“鑫联9”轮失去动力,船员检查发现该主机内部传动齿轮发生损坏,安徽海运公司随即委托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轮驳分公司派遣拖轮将失去动力的“鑫联9”轮拖往石岛锚地。“鑫联9”轮主机由广州柴油机厂生产。事故发生后,安徽海运公司也及时将主机事故通报了广州柴油机厂,后广州柴油机厂质保部人员与派遣公司机务一同前往事故船舶对受损齿轮进行更换,2022年6月9日21时48分“鑫联9”轮起锚恢复航行。该主机的出厂日期为2020年9月,“鑫联9”轮正式建成投入运营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截至事发时该主机运营时间不足六个月。为查明事故原因,安徽海运公司委托专人与广州柴油机厂公司宁波服务人员在舟山对受损齿轮进行切割、取样,安徽海运公司将其中一份样品快递运往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进行失效分析,其余样品交由广州柴油机厂公司人员保存。2022年10月24日,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就受损齿轮给出分析结论,发现受损齿轮存在产品制造缺陷,安徽海运公司将检测报告结果告知广州柴油机厂,广州柴油机厂提出质疑并拒不承认齿轮存在缺陷,后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修正说明及报告也能证实广州柴油机厂质疑的无理性和齿轮制造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事实。对此,安徽海运公司认为:广州柴油机厂行为已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广州柴油机厂所产产品存在缺陷,该缺陷导致事故的发生,并给安徽海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广州柴油机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广州海事法院或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广州市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广州海事法院或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安徽海运公司所有的“鑫联9”轮在使用广州柴油机厂生产的柴油机作为船用主机时,发生故障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属于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归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系指舱盖板、船壳、龙骨、甲板、救生艇、船用主机、船用辅机、船用钢板、船用油漆等船舶主体结构、重要标志性部件以及专供船舶或者船舶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故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鑫联9”轮主机制造地广州柴油机厂注册地在广州,销售合同签订地在扬州,侵权行为地为连云港东160海里附近,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均不在山东,故不属于青岛海事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九条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