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258号
申请人:无锡运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02YY9B,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达路33-1-501-12(IC设计大厦B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北方数据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212680X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18号无锡软件园金牛座A栋6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运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容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无锡北方数据计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7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运容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20747.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运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北方数据计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7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