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4民初2400号
原告:无锡运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02YY9B,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达路33-1-501-12(IC设计大厦B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北方数据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212680X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18号无锡软件园金牛座A栋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运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容公司)与被告无锡北方数据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方公司向其支付剩余货款477750元以及违约金42997.5元(违约金计算标准:以4777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9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后期违约金按照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520747.50元;2、判令北方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日,北方公司因需要购买一批计算机,遂与其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HP品牌计算机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SOUL20200603-WXYR0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其向北方公司供应600G5主机(单价:5873.67元/台)、HPP244显示器(单价:951.33元/台)各140台,合同总价款为955500元,货款支付方式为“收到最终用户全款”后一并支付。另,双方在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承担应付款额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以及管辖法院事宜。合同签订后,其向北方公司供应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北方公司仅于2020年9月17日向其支付了477750元货款,剩余的477750元货款尚未支付。故其现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北方公司辩称,最终用户的货款其已收到,但运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按LPR的1.3倍计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6月2日,运容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销售合同》1份,约定北方公司向运容公司购买主机及显示器共计955500元。货物由运容公司运输至北方公司要求的地点,北方公司在收到最终用户全款后支付上述货款。双方在货物交接时对货物进行验收,北方公司应向运容公司出具验收报告,若北方公司未按时验收或验收后未出具报告则视为货物验收合格。产品质保期为三年,自交货之日起计算。若北方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承担付款额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运容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北方公司送达了案涉货物,后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北方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运容公司支付了477750元货款,**477750元未付。
另查明:案涉货物最终用户为海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辰公司),该公司与北方公司就案涉货物的合同金额为969000元,上述款项海辰公司已于2020年7月10日向北方公司支付。
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组、电子回单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组、付款记录1份并结合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运容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运容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北方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本院在诉讼中已查明海辰公司已向北方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故《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而北方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故运容公司有权要求北方公司承担支付剩余货款的民事责任。《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北方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过高,而运容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综合双方的履行情况,酌定调整违约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综上,对于运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北方数据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无锡运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77750元及违约金(以477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驳回无锡运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8元,减半收取4504元,财产保全费3124元,合计7628元,由无锡运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元,无锡北方数据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34元(无锡运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无锡北方数据计算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北方数据计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运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