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151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打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平凉市崆峒区***打虎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打虎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火  勋  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