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151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打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平凉市崆峒区***打虎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原告**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供电公司、平凉市崆峒区***打虎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火 勋 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